宁波网上粮食市场网上竞价交易规则(2024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网上粮食市场(以下简称“宁波粮网”)的网上粮食竞价交易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安全,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网上粮食竞价交易合法、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宁波粮网根据《电子商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提供网上竞价交易平台及与竞价交易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 宁波粮网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和监管网上粮食竞价交易活动。

第四条 交易商、宁波粮网及由宁波粮网指定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工作人员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本规则所提到的“系统”、“竞价交易系统”均指宁波粮网的“粮食竞价交易系统”。

第六条 竞价交易报价和结算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标的物的数量(重量)计量单位为吨、公斤、箱、条、只等符合粮油类商品交易行业约定的单位名称。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七条 买方和卖方:买方是指通过宁波粮网竞价交易系统购买粮油的交易商,卖方是指通过宁波粮网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粮油的交易商。委托交易商和竞价交易商都可以成为买方或卖方。

第八条 竞价交易主要分竞价销售和竞价采购两种形式(包含轮换,代加工,代储,“五优联动”等)。

竞价销售是指宁波粮网受委托交易商委托,发布销售信息,组织有足够数量、符合条件的竞价交易商,通过网上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粮油的交易方式。

竞价采购是指宁波粮网受委托交易商委托,发布采购信息,组织有足够数量、符合条件的竞价交易商,通过网上竞价交易系统采购粮油的交易方式。

粮食采购或销售须有三家以上合规会员参与方可开启交易;轮换、定向交易、代加工(代储)或五优联动交易暂不受此限制。

第九条 保证金包括履约保证金和技术服务费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根据本规则用于竞价交易期间一方交易商违约或违反竞价交易规则后,向另一方交易商赔偿的款项。技术服务费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保证在成功达成交易后,向宁波粮网支付技术服务费而预交的款项。保证金退还时不计利息。

第十条 竞价标的物是指委托交易商依法委托宁波粮网进行网上竞价交易的具体商品。

第十一条 应标、中标、流标、保留价、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及重拍的定义:

应标 是指针对某一标的物,在网上竞价过程中,应约方按本规则的相关规定,通过竞价系统实施报价的行为。

中标 是指针对某一标的物,在网上竞价过程中,最后一个被系统采用的报价,并符合本规则规定而达成交易的结果。

流标 是指针对某一标的物,在网上竞价过程中,因报价不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或未达到要约人标书要求而未能达成交易的结果。

保留价 是指要约方为某一标的物,在场次开始前设定的,能够达成交易的底线价格。要约方和粮网对保留价具有保密义务。

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是指在竞价交易过程中,为防止恶意竞争或因操作失误而导致的异常报价,在竞价交易系统中所设定的最高或最低限制价格。

销售情况下设置最高限价为起拍价格或保留价的2倍,采购情况下设置最低限价设置为起拍价格或保留价的1/2倍。遇有特殊情况由粮网与要约方另行商定,并由要约方向粮网出具限制价格确认函,设置限价信息应在公告中披露但不公布具体价格。

重拍 是指流标后于当日重新进行竞价的交易。有关重拍的信息,原则上应事先在交易公告中进行约定。如临时决定重拍的,应在交易开始前将有关信息送达参与交易的全部当事人。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十二条 宁波粮网采用会员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粮食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的企业、商户自愿申请并经审核均可成为会员。粮网会员自愿接受本规则及相关管理规则的约束。

第十三条 宁波粮网应根据本规则对交易商的委托竞价交易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交易商必须与粮网签订《委托竞价销售(采购)合同书》,方能正式成为委托交易商。宁波粮网应按照委托竞价交易合同书和标书及时发布竞价交易公告。

第十四条 宁波粮网应根据每次交易公告的要求,对报名参加粮食竞价交易活动的交易商,在竞价开始前完成竞价资格的审核;交易商通过宁波粮网资格审核并缴纳保证金后成为竞价交易商,参与竞价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粮食竞价交易资格实行核准制,即每开一次竞价交易会须确认交易商的资格。

第四章 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交易商拥有以下权利:

1、查看与竞价交易相关的信息;

2、享有宁波粮网的相关服务;

3、竞价交易时自行决定应标、不应标(指竞价交易商);

4、与宁波粮网协商结算方式(指委托交易商);

5、对宁波粮网的运行有监督权。

第十七条 交易商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确保提供宁波粮网的信息资料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2、确保所用电脑的硬件、软件及网络环境符合竞价交易所需的最低要求;

3、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4、严格执行相关合同;

5、严格遵守本规则及相关管理规则,参与竞价时不得有串标等违规和妨碍正常竞价交易秩序的行为;

6、接受宁波粮网对其网上交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标的物与保证金

第十八条 标的物的数量单位以及标的物的具体信息以宁波粮网公告为准。一般情况下宁波粮网发布竞价交易公告与竞价时间间隔不少于3日(流标重拍等特殊情况下除外);在竞价交易会前公布标的物详细信息,包括分标情况、标的数量、生产年份、产地、主要质量指标,以及储存地点、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割期限、车板费、短途运杂费等相关信息(除流标重拍或委托方特殊情况外)。

第十九条 为保证网上竞价交易安全、有序地进行,参与竞价的交易商必须向宁波粮网缴纳保证金后方能取得竞价交易资格。交纳保证金的标准、时间以宁波粮网公告为准。保证金的退还:对中标后拒绝签订购销合同且无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交易商,宁波粮网有权扣除其与中标数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另一方;对于未中标的(包括除去中标部分后剩余的保证金),宁波粮网应在交易商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三日内办理退还保证金;对于中标签署合同的,宁波粮网应在交易双方履约后,在三日内办理退款手续;在履约中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时,宁波粮网应当对保证金实施保全。

 

 

第六章 竞价交易

第二十条 竞价取胜原则:竞价销售以报价高者胜出,同等价格先报价者胜出;竞价采购以报价低者胜出,价格相同时,以先报价者胜出。

销售情况下设置最高限价为起拍价格或保留价的2倍,采购情况下设置最低限价设置为起拍价格或保留价的1/2倍。超出极限价格宁波粮网有权判令为废标,并进行重新竞价(特殊标的物,例如粮油包装物等除外)。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交易商在竞价开始后对自己输入的竞价指令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竞价交易活动通过宁波粮网的竞价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十三条 交易时间的确定:当日竞价场次的开始时间由网站公告确定,结束时间由标的数量及竞价时间决定。

竞价交易公告由宁波粮网通过本网对外公布。宁波粮网通常以公告、短信、电话等方式将有关信息通知给各竞价交易商。

第二十四条 在竞价交易开始日,竞价交易商登录宁波粮网会员中心,输入会员账号密码,选择相应的交易场次,即可进入竞价交易界面进行竞价的各项操作。

第二十五条 竞价交易系统根据竞价交易商所缴纳的保证金额度,自动控制其可竞买(卖)粮食的数量。

第二十六条 每一标的竞价结束,竞价交易系统自动按照竞价取胜原则判定中标交易商,实现成交;并显示该标的的中标价、中标数量、中标交易商举牌号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每一标的竞价结束,未成交的竞价指令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技术服务费(交易费):按公告规定的费率、承担方式收取技术服务费,竞得方技术服务费从预交的技术服务费保证金中扣除。

 

第七章 合同的签署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九条 每个标的竞价结束后,凡中标成交的,宁波粮网将盖章后的《中标通知书》传给交易成交双方。

第三十条 《粮食购销合同书》必须于竞价交易结束后按公告规定时间内签署完毕。对于中标后拒绝签订购销合同且无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拒签方按违约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货物交割办法包括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时间、费用承担等事项,由委托交易商在标书中确定,宁波粮网在组织竞价交易前予以公告;成交后,由交易双方明确写入《粮油购销合同书》中执行。

第三十二条 货物交割的规定:

1、无论买方到卖方地点提货或卖方送货至买方地点,当地的一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有任何刁难对方的行为,如有故意刁难行为可视其违约。

2、买方到卖方地点提货的,卖方应提供经质检部门鉴定合格的验质检斤器具及相关配合人员,供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卖方送货至交割地点的,买方应在48小时内(以接到有效收货通知时间为准)自行组织对货物数量、质量组织验收;货物验收完毕买方应及时向卖方出具《货物验收单》。

3、交割的货物溢短不得超过成交数量的3%,超出此范围则视为违约,货款应按实收货物数量进行结算(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货物交割的实施:

1、由交易双方按照《粮油购销合同书》自行完成货物交割。

第三十四条 货物交割纠纷处理办法:

1、在货物交割验收过程中,买方若对质量或数量有异议,必须在货到交割地点(以买方接到有效收货通知为准)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前来会验,同时报宁波粮网备案。逾期未提出质量和数量异议的视作默认验收合格。

2、对于货物质量异议的签定办法:交易双方意见一致时,由交易双方(或委托人)共同抽样后,提请交货地点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异议的处理依据。交易双方对抽样方法及检验机构的认定不一致时,由宁波粮网指定具有合法质量检验检测的机构进行抽样鉴定。

3、对于货物数量异议的签定办法:交易双方意见一致时,由交易双方(或委托人)按就近原则,共同将有争议的交割货物全部或按一定比例运至交割地具有标准计量器具的单位(地点)进行检斤过磅,结果作为处理数量异议的依据。交易双方对检斤过磅的方法及计量器的认定不一致时,由宁波粮网指定具有标准计量器具的单位(地点)进行检斤过磅。

4、解决质量和数量异议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先由提出异方的一方垫付,最终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货款结算办法包括结算方式、结算机构和结算期限,由委托交易商在标书中确定,宁波粮网在组织竞价交易前予以公告;成交后,由交易双方明确写入《粮油购销合同书》中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宁波粮网提供委托交易商可选择的结算方式暂定为两种:(1)自行结算,(2)委托代结算。

第三十七条 货款结算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交易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粮油购销合同书》明确的货物交割办法和货款结算办法进行履约。除非事前征得对方谅解同意,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卖方不能按时供货,或因一方原因造成逾期未能交割货物的行为,均视为违约。

第三十九条 违约的处理:宁波粮网实行违约赔偿制度,对于被认定违约的一方,由宁波粮网按照交易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办法,将违约方的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守约方作为赔偿金,违约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履约保证金总额。

第四十条 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交易双方合同履约完毕,应共同向宁波粮网提交“履约完毕通知书”,宁波粮网应以“履约完毕通知书”为依据,及时向交易双方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手续;因发生交易纠纷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履约的,按双方协商结果或仲裁结果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印花税等税款。

 

 

 第八章 宁波网上粮食市场的除外责任

第四十三条 通过宁波粮网竞价交易系统成交的任何商品交易,宁波粮网不具有买方或卖方身份,也不对买方或卖方承担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网上交易的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负责。

第四十四条 交易各方通过宁波粮网进行交易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粮网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交易双方没有按照交易合同、本规则及宁波粮网的各项规定履行义务,致使宁波粮网无法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程序,宁波粮网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由于交易各方提供的非准确、错误、中断或遗漏的信息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宁波粮网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遇不可抗力导致宁波粮网无法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程序履行义务,宁波粮网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遇到国家网络、通讯线路调整,或电力系统中断等网络问题,使宁波粮网无法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程序履行义务,或因客户端电脑设备不符合要求及网络环境等问题,以致无法实施竞价交易或交易中断的,宁波粮网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交易双方的责任等原因引起的致使宁波粮网无法正常履行义务,宁波粮网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交易纠纷的处理

第五十条 在履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宁波粮网备案,并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第五十一条 交易纠纷发生后,为配合解决纠纷,宁波粮网将冻结买卖双方的履约保证金,直至纠纷解决,按双方达成的意见或仲裁、判决结果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宁波粮网负责解释与修改,并通过宁波粮网网站公告和其他必要途径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引用的文件或标准如被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文本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宁波网上粮食市场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委托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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